(2016)鄂130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苏杭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杭,王元书,王承周,王晓洲,随州市华贵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苏杭。委托代理人苏长金、彭媛媛,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元书。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张金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王承周。委托代理人徐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晓洲(追加)。被执行人随州市华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华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连峰、许晓迪,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苏杭与被执行人王元书、王承周、王晓洲、随州市华贵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鄂13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元书、王承周、王晓洲、随州市华贵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3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