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元霞,王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维勇,蒋元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334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天主巷11号4单元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2415030E。法定代表人:石明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恩,法律顾问。被告:王维勇,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蒋元霞,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勇、蒋元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银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