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随虎与被执行人赵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随虎,赵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关随虎,男,汉族,1962年5月31日出生,襄汾县古城镇关村村民,住址丁村路惠祥小区1号楼东单元402室。被执行人赵巨峰,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襄汾县新城镇居民,住址襄汾县府前街政府办家属楼西单元3楼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3民初字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巨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巨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龙山路支行账号6017750012XXXX0034上每月工资中留500元生活费外,其余全部扣留至申请人关随虎名下,开户行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账号62158060500XXXX6211,从2016年10月份开始,直至扣够51800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单跃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