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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桑达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与江苏沃森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徐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达化工(南通)有限公司,江苏沃森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徐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619号原告:桑达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沈春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沃森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河失镇常周振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祝成,总经理。被告:徐江峰。原告桑达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森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徐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桑达化工(南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桑达化工(南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桑达化工(南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秋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