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其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其杰,胡祥健,彭波,马建伟,刘章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610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牛其杰,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胡祥健,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东山路(双山天天乐购物超市)。被告:彭波,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马建伟,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刘章花,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其杰、胡祥健、彭波、马建伟、刘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朱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