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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段云芳与被告郝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231号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曾用名许俊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卫俊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芬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