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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德吉与张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侠,刘德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侠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侠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张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