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486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辛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方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