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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4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盐城绿华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绿华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4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法定代表人张海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刘德庆,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盐城绿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绿华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21023元及违约金9820元,合计330843元;案件受理费38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47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裁定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