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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文春跃与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春跃,张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春跃,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启明,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上诉人向文春跃因与被上诉人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大轩、代理审判员董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刘大轩代理审判员  董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