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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辖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红高粱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红高粱鞋业有限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红高粱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二层B221自编B房区。法定代表人:陈加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8号33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68188046E。法定代表人:危潮忠。委托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红高粱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高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云天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红高粱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在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1、撤销(2016)粤0103民初2820号民事裁定书。2、移送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百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红高粱公司及步云天地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内。同时,被控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故新百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红高粱公司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冯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