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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贾某某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长城路西侧、龙山路北侧紫薇花园三期12幢2单元201室房屋一处(预告证号:0113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192号案的执行。本裁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