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凤转与曹新节、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转,曹新节,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程凤转,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曹新节,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曹新节,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特字1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新节、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