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异议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传虎、邓月平、被执行人李强、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传虎,邓月平,李强,杜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异2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戈学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传虎,男,生于1965年12月29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邓月平,男,生于1973年10月14日,汉族,住南充市。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70年1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小琴,女,生于1970年1月5日,汉族,住南部县。在本院执行李传虎、邓月平与李强、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经投公司)对本院要求其协助扣留李强因挂靠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龙公司)承建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工程在其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人民币8000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南充经投公司称,贵院在执行李传虎、邓月平与李强、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要求我公司协助扣留李强因挂靠泰龙公司承建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工程在我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人民币800000.00元。但我公司对李强不负有到期债务,无法协助相关扣留事宜。一、案涉工程系泰龙公司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以BT方式投资建设,我公司并不清楚该工程是否由李强挂靠泰龙公司修建。二、若泰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给李强,我公司将重新与泰龙公司结算,待重新结算后才能确定我公司是否还欠工程款。综上,请求贵院撤销我公司的协助义务。本院查明,泰龙公司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承建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工程。2013年9月27日,泰龙公司(甲方)与李强(乙方)签订《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实施合同》,约定甲方将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渠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权授权给乙方,乙方项目责任人为李强,甲方按工程总造价32246037.00元(最后以竣工决算为准)收取乙方1.5%的公司管理服务费;甲方不垫付乙方任何工程施工、相关证照办理、项目管理等各项费用,此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施工该项目所涉及与业主方、供货商、劳务商等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回款转入唯一账户,户名:李强、何佰军,账号:XXXXXXXXX。在审理李传虎、邓月平与李强、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对南充经投公司财务负责人刘英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笔录中,刘英称李强是泰龙公司指定的项目责任人,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工程已经结算,从财务明细上反映,南充经投公司尚欠工程款19000000.00余元。在执行李宗华、赵梅与李强、杜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对泰龙公司副总刘虎进行了调查,其认可李强挂靠泰龙公司并与公司签订管理实施合同,该项目已竣工验收,总价约30000000.00元,应于2016年6月18日全部赎回,赎回后应先拨付95%的款项,下余5%属于质保金。2016年7月21日,本院向南充经投公司发出(2016)川1321执8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李强因挂靠泰龙公司承建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工程在其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人民币800000.00元。本院认为,李强与泰龙公司签订《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实施合同》中约定,泰龙公司按工程总造价1.5%收取管理服务费,李强负责处理和承担施工该项目所涉及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故李强挂靠泰龙公司承建南充化学工业园河西片区大冲沟排水工程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南充经投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刘英称李强是泰龙公司指定的案涉工程项目责任人,泰龙公司副总刘虎认可李强挂靠泰龙公司并与公司签订管理实施合同,故对南充经投公司不清楚案涉工程是否由李强挂靠泰龙公司修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经结算,截止2016年1月21日,南充经投公司尚欠工程款19000000.00元,即李强在南充经投公司尚有19000000.00元收入未支取。李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其在南充经投公司的收入,南充经投公司应当予以协助。综上,本院对南充经投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充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延堂审判员 张明全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