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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9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天华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162号原告李天华,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彭承林,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亮,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2号,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82********,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15号第8层。负责人赵贵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天华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太重庆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原告李天华与被告中太重庆六分公司签订《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中太重庆六分公司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的“南山经济总部中心‘中加国际’”工程以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发包给李天华施工。2014年10月15日,中太重庆六分公司向李天华出具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确认其收到了李天华支付的工程保证金1190万元。2016年2月1日,原告李天华向本院起诉,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太重庆六分公司签订的《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协议书》无效;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19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不动产纠纷系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代君伟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刘成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