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夏维林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维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44号罪犯夏维林,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巴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维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432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夏维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维林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夏维林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也未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减刑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维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