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程彬犯强制猥亵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程彬,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3月19日因强制猥亵妇女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民,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程彬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黑0604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一审被告人程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鹏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彬及其辩护人刘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程彬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小区香港街匹夫火锅店门前,强行抚摸正在看手机的被害人车某某(女,17周岁)胸部,程彬发现附近有过往行人后以夫妻吵架为由,继续以亲脸、触摸阴部方式实施猥亵行为。车某某在抗拒过程中拨通了男友杨某某的电话进行求救,杨某某赶到现场后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程彬抓获。认定上述事实,一审判决采纳了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程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彬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程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程彬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程彬的上诉理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理由。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23时40分许,上诉人程彬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小区香港街火锅店门前,强行抚摸正在看手机的被害人车某某(女,17周岁),车某某在抗拒过程中拨通了男友杨某某的电话进行求救,杨某某赶到现场后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程彬抓获。案发后,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并对其行为表示感谢谅解。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彬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程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鉴于上诉人向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上诉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程彬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程彬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程彬犯强制猥亵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雪雁审判员 赵正宏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