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莉与顾克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顾克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3民初1591号原告:吴莉,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顾克宇,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吴莉与被告顾克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莉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莉,被告顾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莉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修理费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5月23日到2014年7月17日之间,被告在原告处修理车辆,拖欠修理费9000元,2014年7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一直未给付该笔修理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顾克宇辩称,对拖欠修理费的事实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欠据,欠款及购轮胎明细,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相关联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3日到2014年7月17日,被告顾克宇在原告吴莉同案外人张云经营的张云修理部多次修理车辆,经结算被告顾克宇为原告吴莉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据,2014年7月17日,玖仟元,9000元,上款系欠轮胎款、修理款,欠款人顾克宇”。原告多次索要该笔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顾克宇因拖欠修理费给原告吴莉出具欠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顾克宇承认原告吴莉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克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莉修理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顾克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