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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隆兴与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隆兴,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91号申请人:周隆兴。被执行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