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隆兴与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隆兴,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91号申请人:周隆兴。被执行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