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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申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胡晓韬与被申请人蔺雪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晓韬,蔺雪锋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申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晓韬。委托代理人:周晨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蔺雪锋。再审申请人胡晓韬因与被申请人蔺雪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晓韬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书》的保底条款无效,根据双方约定,胡晓韬享有40%的盈利,蔺雪锋享有60%的盈利,根据公平原则,造成的损失也应按比例分担;2.本案应当适用证券法而没有适用。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致使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该保底条款无效;3.胡晓韬向蔺雪锋转款34218元,一、二审法院都没有认定为是还款或是继续入金。胡晓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晓韬、蔺雪锋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投资理财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理财模式为保本型,即甲方(���资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同时约定每月盈利按照4:6的比例分配,蔺雪锋为40%,胡晓韬为60%;胡晓韬必须将蔺雪锋的亏损控制在20%以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亏损超过本金20%的,胡晓韬必须通知蔺雪锋,亏损数额全权由胡晓韬承担,并在10个交易日内向蔺雪锋指定的账户补齐亏损额,故胡晓韬申请再审提出的该《投资理财协议书》的保底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亦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该保底条款无效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胡晓韬于2015年6月10日向蔺雪锋出具内容为:经双方协商,胡晓韬于2015年6月15日为蔺雪锋外汇账户:88800623补入7000美元,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保证其账户8000美元补齐至15000美元的保证一份。胡晓韬于2015年6月15日,向该理财账户入金5500美元,并因此获得奖励1650美元,入金共计7150美元。因胡晓韬向理财账户入金7150美元系履行其于2015年6月10日向蔺雪锋所保证的事宜,故原审判决认为胡晓韬称转入34218元系退还蔺雪锋理财本金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胡晓韬的再审申请事由经核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晓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张新桥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兰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