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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武汉众义鑫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武汉众义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财保18号申请人: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黎郡新宇康景园小区8栋1单元212室。法定代表人:赵良兵。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众义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大厦A座24层03室。法定代表人:熊祖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众义鑫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7701190027565566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众义鑫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翔宇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