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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州市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州市护驾迟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金鼎建材有限公司,深州市护驾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金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护驾迟镇政府原办公院内。法定代表人:邢X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深州市护驾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深州市护驾迟镇护驾迟村。法定代表人:时X德,该镇镇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1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州市护驾迟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207794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