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报告财产通知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6)豫0192执161号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1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逾期报告、不报告视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的,本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壹份审判员 崔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潆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