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维军与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盛汽车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军,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394号原告:孙维军,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钧,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孙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申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吉林省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维军与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盛汽车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孙维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维军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维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孙维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