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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桂芳与赵兴琴、邹克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邹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97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杨桂芳诉被告赵某某、邹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 娟人民陪审员  张行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廉小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