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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志花与王文才、陈毛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花,王文才,陈毛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196号原告李志花,女,汉族,1946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才,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毛德,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花诉被告王文才、陈毛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李志花起诉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