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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6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丽娜诉李汶睿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娜,李汶睿,杜威,王超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144号原告:刘丽娜,女,汉族。被告:李汶睿,男,汉族。被告:杜威,男,汉族。被告:王超,男,汉族。原告刘丽娜与被告李汶睿、被告杜威、被告王超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丽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丽娜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刘丽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虹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