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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海燕与江映繁、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2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郑某某,广州市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1236号原告:江某某,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郑某某,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江某某、郑某某与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某某、郑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计889元,由原告江某某、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