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海燕与江映繁、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2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郑某某,广州市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1236号原告:江某某,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郑某某,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江某某、郑某某与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某某、郑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计889元,由原告江某某、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