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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祁铭诉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铭,王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554号原告:祁铭,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无业。被告:王建忠,男,汉族,1985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铭与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铭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