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祁铭诉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铭,王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554号原告:祁铭,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无业。被告:王建忠,男,汉族,1985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铭与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铭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