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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高奇与云南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奇,云南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第1992号原告:何高奇,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普洱市墨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银沧,云南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高奇与被告云南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何高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高奇因与被告云南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高奇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何高奇负担。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