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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君林与何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林,何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281号原告:徐君林,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何志忠,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徐君林与被告何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何志忠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君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志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2月28日,被告何志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君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何志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