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任旭东与文锋文龙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旭东,文锋,文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任旭东,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文锋,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文龙国,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足法民初字第07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文峰、文龙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峰、文龙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文峰、文龙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文峰所有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查封被执行人文龙国所有的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查封无法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任旭东申请执行文峰、文龙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字第14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或其他有权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