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加才与贯士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加才,贯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39号申请人宋加才,居民。被执行人贯士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宋加才与被执行人贯士杰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贯士杰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