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连山与被告马玉明、谭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连山,马玉明,谭新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072号原告:孟连山。委托代理人:李守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玉明。被告:谭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连山与被告马玉明、谭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连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连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连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孟连山预交),因原告孟连山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连山负担;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孟连山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闵 连 芳人民陪审员 刘 社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阿漫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