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3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雷启华与 方晓明、丁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启华,方晓明,丁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640-1号原告:雷启华,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410224906。委托代理人:岳德辉,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605110010。被告:方晓明,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被告:丁伟,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32624。本院在审理雷启华与被告方晓明、丁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雷启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晓明、丁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启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启华撤回对被告方晓明、丁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雷启华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