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宗县奥奇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宗县奥奇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067号原告:广宗县奥奇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北塘疃乡南塘疃村。法定代表人:梁书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庆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力,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宗县奥奇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燕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辖终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广宗县奥奇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宗县奥奇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