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汪红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汪红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被执行人汪红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40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汪红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红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红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汪红娣(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5的存款人民币299999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中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