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范从付与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纪亚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范从付,纪亚军,纪福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381室。法定代表人:金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从付。法定代理人:张安梅。原审被告:纪亚军。原审被告:纪福和。上诉人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从付、原审被告纪亚军、纪福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5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通公司上诉称,1、范从付与中通公司为劳动关系,应按照工伤程序处理,一审法院应驳回起诉。2、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受理,也无管辖权。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法院审理而提出的异议。中通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的应当先行仲裁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审查。范从付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侵权纠纷,纪亚军、纪福和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工伤程序,应由原审法院另行审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