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耿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3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位于汝州市风穴办事处烟风路安居苑小区房产(房权证号:汝房权证字第),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位于汝州市风穴办事处烟风路安居苑小区房产(房权证号:汝房权证字第),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于延鹏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