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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强与陈绪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陈绪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民初697号原告:刘强,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绪广,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刘强与被告陈绪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绪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6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被告向我借款8640元。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陈绪广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被告陈绪广向原告借款8640元,约定2015年9月20日还清。本院认为,陈绪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借据,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被告应依约履行其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绪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强借款8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绪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运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人民陪审员  徐广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