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8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袁胜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袁胜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471号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林凯国际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吴经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育珂,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胜银,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胜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致使不能明确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