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秀云与周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云,周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345号原告:陈秀云。委托代理人:吴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丽霞,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昕。原告陈秀云与被告周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秀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昕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云撤回对被告周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秀云负担。审 判 员 余慧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丽芳书 记 员 童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