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志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松滋市。1998年因盗窃被荆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盗窃被荆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羁押至2016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黄志强在荆州区弥市镇、松滋市沙道观镇作案十起,盗窃物品大部分为生活用品及家禽(均已被其消费和变卖),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松滋市沙道镇观粤港投资公司门房,见门房未上锁且无人值守,遂推门入室将门房内的一双“特步”牌旅游鞋盗走。2、2016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志强行至松滋市沙道观镇松东集贸市场,见市场内一杂货味品店无人值守,遂将店后窗撬开后翻入室内,盗走香烟40包,价值约500元。3、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一组,见一自建私房无人,遂趁机翻墙入室,将房内的1块洗衣皂、1瓶洗衣液、2瓶“酒中酒霸”白酒、毛毯1条、男式衣服、毛巾等物品盗走,价值约300元。4、2016年2月份,被告人黄志强到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三组张某2养殖场,见该养殖场夜间无人值守,遂趁机将养殖场丝网拉破后进入,分两次盗走养殖场养殖的60只鸡,价值约3500元。5、2016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邱市村六组,见村民罗某家中正在装修,遂趁机潜入室内将受害人家中客厅的一台3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47元。现已发还被害人。6、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菜场内,见一猪肉摊位内无人,遂将摊位下面的柜子撬开,将柜子内的一壶色拉油盗走。价值约50元。7、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街道,见一电话棚无人值守,遂撬开门板进入室内,将电话棚内的饮料、香烟、槟榔、口香糖盗走。价值约300元。8、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弥市村五组,见受害人胡某居住的平房无人,遂将大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室内1瓶菜籽油、2瓶色拉油、1瓶洗发水盗走。价值约150元。9、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天保村六组,见一自建私房一楼正在装修没有大门,遂趁机将该自建私房一楼餐厅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90元)、一壶菜籽油、4包红金龙香烟盗走,价值约150元。10、2016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天宝卫生所,见该所大门未锁,趁机推门入室,将该卫生所的一台老式14寸电视机盗走,价值约100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列举了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2016年2月份到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三组张某2养殖场盗走的是60只蛋鸡,没有相关的价格鉴定,蛋鸡的价值没有35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黄志强在荆州区弥市镇、松滋市沙道观镇作案十起,盗窃物品大部分为生活用品及家禽(均已被其消费和变卖),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松滋市沙道镇观粤港投资公司门房,见门房未上锁且无人值守,遂推门入室将门房内的一双“特步”牌旅游鞋盗走。2、2016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志强行至松滋市沙道观镇松东集贸市场,见市场内一杂货味品店无人值守,遂将店后窗撬开后翻入室内,盗走香烟40包。3、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一组,见一自建私房无人,遂趁机翻墙入室,将房内的1块洗衣皂、1瓶洗衣液、2瓶“酒中酒霸”白酒、毛毯1条、男式衣服、毛巾等物品盗走。4、2016年2月份,被告人黄志强到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三组张某2养殖场,见该养殖场夜间无人值守,遂趁机将养殖场丝网拉破后进入,分两次盗走养殖场养殖的60只鸡。5、2016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邱市村六组,见村民罗某家中正在装修,遂趁机潜入室内将受害人家中客厅的一台3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47元。现已发还被害人。6、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菜场内,见一猪肉摊位内无人,遂将摊位下面的柜子撬开,将柜子内的一壶色拉油盗走。7、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街道,见一电话棚无人值守,遂撬开门板进入室内,将电话棚内的饮料、香烟、槟榔、口香糖盗走。8、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弥市村五组,见受害人胡某居住的平房无人,遂将大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室内1瓶菜籽油、2瓶色拉油、1瓶洗发水盗走。9、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天保村六组,见一自建私房一楼正在装修没有大门,遂趁机将该自建私房一楼餐厅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一壶菜籽油、4包红金龙香烟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90元。10、2016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志强行至荆州区弥市镇天宝卫生所,见卫生所大门未锁,趁机推门入室,将该卫生所的一台老式14寸电视机盗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志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罗某、陈某1、吴某、胡某、王某、刘某、陈某2、陈某3、张某2的陈述、证人曹某、张某1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荆价鉴证字(2016)032号价格鉴证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3)鄂松滋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黄志强的供述。关于被告人黄志强提出2016年2月份在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三组张某2养殖场盗窃蛋鸡有关价值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志强在2016年1月在松滋市沙道观镇松东集贸市场盗窃香烟的行为,2016年2月在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一组的盗窃洗衣液、白酒等物品的行为,2016年2月份在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三组张某2养殖场盗窃60只鸡的行为,2016年3月在荆州区弥市镇肉摊的盗窃色拉油的行为,2016年3月在荆州区弥市镇街道电话棚盗窃香烟、饮料等物品的行为,2016年3月在荆州市弥市镇五组的盗窃菜籽油等物品的行为,2016年3月在弥市镇天保村六组的盗窃菜籽油、香烟的行为,2016年3月在荆州区弥市镇天宝卫生所的盗窃电视机行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时对上述几起盗窃行为均未提交被盗财物的有效价格证明,也未提交相关机构的价格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单位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本院认为盗窃罪量刑主要是参照被盗物的实际鉴定价格,因公诉机关未对上述几起被盗物品作出鉴定价格,也未提交有效的价格证明,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盗物品的价值均不予采信;被告人黄志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黄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琼香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