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牟家远与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家远,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109号原告:牟家远,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3日,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袁远飞,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余,公司总经理。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负责人袁图平。项目部经理。原告牟家远与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法定原因,于2015年4月14日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10月9日,原告牟家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家远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家远撤回起诉。案件受30.00元,由原告牟家远负担。审判员 袁中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