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婉华与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华,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227号原告:黄婉华,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徐克帆,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霞,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政,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旭,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号。原告黄婉华不服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拒绝接受原告缴纳个人出租屋税款、不予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以及租金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收取原告缴纳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并为原告开具税款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和租金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争议已经解决,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婉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佳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