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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梅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梅,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896号原告:尹某梅,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高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尹某梅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尹某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梅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尹某梅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