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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衍斌上诉北京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衍斌,北京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衍斌,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船板胡同27号迤南。法定代表人崔景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洛凡,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北京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上诉人赵衍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000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衍斌上诉称,赵衍斌的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不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赵衍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对赵衍斌的上诉,万厦物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厦物业系依据其与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铂宫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入住通知单》、《业主临时公约》以及《承诺书》等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万厦物业与赵衍斌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赵衍斌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赵衍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栋书记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