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3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罗云飞、陈海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飞,陈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927号申请执行人罗云飞被执行人陈海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3民初046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海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海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海斌(证件号码:)在广发银行的62×××24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