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彦景与吴秀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景,吴秀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600号原告孙彦景,女,生于1988年11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宾宾。被告吴秀阳,男,生于1981年4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景与被告吴秀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景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秀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彦景撤回对被告吴秀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景撤回对被告吴秀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彦景负担。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