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春江诉俞国安、袁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江,俞国安,袁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江,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俞国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袁学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俞国安妻子曹德仙有工资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俞国安妻子曹德仙的工资款收入3万元,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扣留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